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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11日  来源:人社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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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十四届第190次常委会会议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青神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工引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青神本地“招工难、引才难”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在招工引才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吸引产业工人集聚我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工引才,是指为青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引荐普工、技术人员(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下同)的行为;积极组织学生到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顶岗实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在青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指导下,由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

(一)与我县政府部门或企业合作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为我县企业培育并输送普工和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其他为我县企业积极招引人才的各类社会团体或组织。

以上3类机构统称“各类服务机构”。

(四)与我县政府部门或企业合作的各类普通高中、中职院校、高校或其组织方。

(五)我县企业新招录(3年内在我县企业无社会保险或职工商业保险参保记录)的普工和技术人员,普通高中、各类中职院校和高校输送到我县企业的毕业生和顶岗实习学生。

(六)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新进入我县企业工作的普工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各类服务机构,不作为本扶持办法的适用对象:

(一)有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

(二)有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机构奖补措施:

(一)通过各类服务机构为我县企业引入普工和技术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按一定标准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普工500元/人;初级工、中级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800元/人;高级工、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元/人;技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200元/人;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元/人。

(二)为我县企业一次性输送5人及以上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或组织方一次性奖补。

(三)新引入全日制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学生签订顶岗实习协议,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学生人数给予学校或组织方2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个人补贴措施:

(一)生活补贴。

1.对新进入我县企业稳定就业的普工和技术人员,按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普工200元/月/人;初级工、中级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300元/月/人;高级工、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400元/月/人;技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月/人;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元/月/人。

2.对新进入我县企业稳定就业,离校不足两年的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按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400元/月/人;高校毕业生600元/月/人。

3.对新引入的顶岗实习学生,按顶岗时间(3个月及以上)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300元/月/人;高校学生600元/月/人。并据实报销一次往返“学校—青神”的动车(二等座及以下)、火车、公共汽车交通费用。

(二)住房补贴。对非青神户籍且在青无产权房,新进入我县企业稳定就业的人员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住房补贴标准为:普工200元/月/人;技术人员、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等其他适用对象400元/月/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市场化招工引才奖补申报主体为:各类服务机构、校企合作组织方、用工企业。采取“事前报备、事后奖补”的方式实施,常年接受备案,集中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如下:

(一)事前备案。申报主体应在本补贴办法有效期内提供新输送(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向县人社局进行备案,填报相应表格。

(二)提交资料。由县人社局通知申报主体提交申报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料审核。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办等部门共同审核资料。

(四)社会公示。将符合奖补政策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五)兑现奖补。对各类服务机构和学校的一次性奖补,在其输送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后,按人数先兑现奖补资金总额的50%,剩余50%在其输送的人员工作满12个月后按实际在岗人数兑现;对职工个人的奖补,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每3个月兑现一次奖补资金的50%,剩余部分在其工作满12个月后一次性兑现。

顶岗实习奖补在顶岗实习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第九条同一主体符合本办法或县内其他人才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或提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从取得新证的当月起,按新等级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条县人社局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回奖补资金,2年内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用工企业利用本补贴资金抵扣职工工资、奖金的,一律取消本补贴。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招工引才奖补经费,由县财政据实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用工企业要强化人才引、育、留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投入改善用工环境、提高员工待遇、打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认同度、幸福感、归属感,确保人才引得进、育得好、留得住。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商县人才办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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