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青神竹编的质量和特色,保护青神竹编的声誉和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关于批准对汶川羌绣、青神竹编、通贤柚、 屏山炒青茶、梓潼酥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神竹编是指以青神县地域内生长的竹材为主要原料,在地域保护范围内采用青神传统工艺编织而成的,具有青神地方特色的竹编制品,其质量特征符合《青神竹编》质量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青神竹编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现辖行政区域。
青神竹编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青神境内竹编生产企业申报使用专用标志。
第六条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县经信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青神县人民政府,凡在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青神竹编生产、经营,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八条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竹编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二)用于生产加工青神竹编的原材料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神竹编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六)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不得申请使用青神竹编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县工商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初审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并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青神竹编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青神竹编”文字组成。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以在其生产的青神竹编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县工商质监局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自行印制防伪专用标志的,按年度向县工商质监局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县工商质监局统一组织印制。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工商质监局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青神竹编生产、销售台帐。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工商质监局对青神竹编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青神竹编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青神竹编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青神竹编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青神竹编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达不到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青神竹编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从事青神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依据。2012年11月20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神县竹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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