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青神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和已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大力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升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按照《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供水工程:指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含县城城区)的集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的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采取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新建城镇管网延伸工程(延伸至农村)或者对现有农村供水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升级、联网,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集中供水率、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比例、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饮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青神县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美城新村等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综合采取“统筹城乡、以大带小、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等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规划、资金、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一)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指导,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协助做好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局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规划报批、项目审批、中央投资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工作。并会同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加强供水单位的成本核算、税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落实成本公开听证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做好价格公示,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可会同水利、发改部门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监管国有供水企业,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同时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国有供水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四)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水利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信息;负责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和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调查处理。
(五)县卫健局负责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县委宣传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健康用水及水源地保护意识。
(七)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行业自律,全力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八)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作。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报上级部门批准。
县水利局要严格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在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可研和实施方案编制中,要综合考虑各地水源、水质、水量的基本情况和地形地质条件,合理确定工程类型,优化工程布局和工程设计,尤其要重视水源、水质可靠性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经济合理性的论证。已建供水工程原水水质、水量不再满足要求的,综合考虑地方规划及水资源配置,寻找优质的替代水源。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和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网辐射及联网,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统筹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建设筹资方案、运行管理体制、水价和计征方式以及水质检测体系建设。配合青神生态环境局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
第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上级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 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着力提高设计质量。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以上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要落实分级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加强考核督促和追责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运行良、长受益。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县级报账制、质量终身制和验收销号等制度。水利、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措施,严把项目报批、设计和施工质量关,把好资金支付、工程验收关,抓好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一处成一处、效益发挥一处。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规模较小的集中工程或分散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建设;或以县、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单位,在施工期内行使项目业主职责,负责县、乡镇(街道)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或城镇管网延伸工程前,要进行广泛宣传;要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运行管理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良好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社会形象,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规划实施范围、年度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发生变化;
(二)水源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水源论证;
(三)集中供水工程地址发生变更;
(四)净水工艺变化,净水构筑物结构形式发生较大改变;
(五)输、配水管道长度增减超过10%;
(六)工程总投资增减超过原审批10%。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的,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管理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区域内工程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统一管理,成立了公司或有专管机构的由公司或专管机构统一管理,供水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供水工程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水质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水质检测中心,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街道)要给予优先安排;需要架设输电专线的,供电部门应只计收工程成本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水电价应执行由省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优惠电价。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千吨万人”以上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附件《四川省水资源适用税额表》,依法征收水资源税。“千吨万人”以下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涉及征地、办证、用电,取水、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的费用应依法给予减免或优惠,以确保饮水安全惠民行动顺利开展,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良性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青神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要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规模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对规模较小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其他分散式供水工程依据管护工作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制定乡(村)规民约等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日常保护管理,要严格落实各项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一处水源”。
第二十二条 水利、发改、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按属地负责原则,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可在地方财政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发改、水利、卫健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加强对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依照职能职责要加强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等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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