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予以登记。
1、拟登记不动产权利基本情况:
序号 |
继承人(权利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周岷涛 |
周梁 |
国有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青神县花园街51号1幢3单元2层1号 |
25.74 |
79.19 |
住宅 |
2 |
周岷涛 |
周梁 |
国有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青神县花园街51号1幢3单元2层2号 |
21.94 |
67.5 |
住宅 |
2、公告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4、联系电话:02838862398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16日
下一条:2023年10月13日关于鑫府·滨湖湾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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