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淑蓉 因保管不善,将青国用(2002)字第(30)-102号 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小南街85号 ,土地面积135.45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严淑蓉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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