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川1402行初270号)》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川14行终89号)》,拟对下列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依据《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同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青集用(2016)第00001号)予以作废。
序号 |
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青集用(2016)第00001号 |
周碧容 |
宅基地使用权 |
87.10 |
黑龙镇新光村5组 |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3日
下一条:2023年8月23日关于鑫府·滨湖湾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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