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1402执124号之二、之三关于裁定彭钧名下不动产的相关内容,因我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9)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001535号 |
彭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青神县小南街72号2幢1单元1层1号 |
|
2 |
川(2021)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000057号 |
彭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青神县建设路(华瑞国际)10幢5单元5层3号 |
1、公告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神县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4楼)
3、联系电话:02838862398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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