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撤销青神县自然资源局向刘秀全颁发的川2017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003622号不动产权证登记、撤销青神县国土资源局向刘秀金颁发的青神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452号《房屋所有权证》、撤销青神县国土资源局向刘秀金颁发的青神房权证监证字第0034451号《房屋所有权证》。
现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对下列不动产权属登记(详见下表)予以撤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予以撤销。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鸿化路北段168号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28-38862398
序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 |
生效法律文书号 |
1 |
刘秀全 |
川(2017)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003622号 |
青神县振兴路82号 |
商业 |
45.65 |
(2020)川1402行初196号 (2021)川14行终33号 |
2 |
刘秀金 |
青神房权证监证字 第0034452号 |
青城镇商贸街11号 |
商业 |
36.7 |
(2018)川1402行初126号 (2018)川14行终109号 |
3 |
刘秀金 |
青神房权证监证字 第0034451号 |
青城镇商贸街13号 |
商业 |
36.7 |
(2018)川1402行初127号 (2018)川14行终110号 |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7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