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予以登记。
1、 拟登记不动产权利基本情况:
序号 |
继承人(权利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胡巧玉 |
余世林 |
国有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青神县新北街4号附2号 |
133.02 |
161.12 |
住宅 |
2 |
刘雨芬 |
高剔非 |
国有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青神县双槐树街61-1号1幢1单元3层1号 |
15.86 |
84.85 |
住宅 |
2、 公告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4、 联系电话:02838862398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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