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了关键期,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外来及返青人员到青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如实报告近期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不按时、如实报告的,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二、凡在青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告或者戴口罩前往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诊断治疗。不及时主动报告或者诊治的,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三、凡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严禁外出等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规定。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四、凡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与不特定人群接触,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哄抬物价、造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妨害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六、凡明知他人违反上述规定,隐瞒不报,干扰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依法严厉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青神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上一条:疫情通报(2020年2月5日)--青神县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