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平、肖从军、徐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龙女谷公墓二期建设的建议》(第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和《青神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由兴建村(居)委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请对接县林业园林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在符合用地等要求的情况下,按程序报批。
青神县民政局
2022年7月13日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对县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对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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