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陈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后无劳动能力群众生活的建议》(第28号建议),我局已收悉,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你们所提出的建议是合理建议。
一、关于解决途径。对土地流转后,无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问题,民政救助渠道主要有两类。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今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为330元/月。文件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文件指出:家庭经济状况中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申请程序和办法按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二)若土地流转后无劳动能力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临时生活困难,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具体申请办法按《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3号)文件执行。
青神县民政局
2018年6月29日
上一条:青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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