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占勇、罗泽军、帅波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注册登记、变更便利化的建议》(第6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要求,自2020年11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了身份信息管理主体类型、认证对象(其中就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正是为了防范冒用身份证明办理业务,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我们也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9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政协第十届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第4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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