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涛、陈志前、李永成、龚超、胡琴、毛丽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议》(第5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范围已有政策规定
《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国乡振发〔2023〕2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青神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十条措施(试行)》和《青神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青府办函〔2022〕32号)文件中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范围已有政策规定。
《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国乡振发〔2023〕2号)第21条:对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3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第18条: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
《青神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十条措施(试行)》第4条:在招投标起点以下或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和服务事项,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以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冷链仓储等项目,可依法通过竞争择优、直接委托等方式交由辖区内具备相应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办创办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模式,鼓励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质量、安全和资料管理等服务。
《青神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青府办函〔2022〕32号)第5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及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入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第6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集体建设招投标、产业项目等,统一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青神分中心公开进行。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审核、编制、监督等内容
一是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审核机关因项目而定。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范围较广,由不同的层级、不同的部门下达,审核机关也会因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较为统一的审核机关。二是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因项目而定。不同的工程类项目,其建设方案工程量清单不同,编制要求也不同,不具备编制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工程监理。三是农民参与建设和项目监督的方式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其内部运行机制,通过民事民议和民事民办的方式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四议两公开的”的方式确定如何承接和实施项目,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的作用,民主确定农民参与建设的方式,监事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并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四是聘请本地工匠参与建设的竞争性选择具体方式,正在探讨制定中。
综上,我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和组织开展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已有相关文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基于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和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多样性,目前不适宜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细化和明确承接的范围、审核项目的机关、建设方案工程量清单等简易编制要求、聘请本地工匠参与建设的竞争性选择具体方式、农民参与建设方式、项目监督方式等。
附件: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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