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郭兰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二次装棺和在田间地头,山坡修建豪华墓地的问题》(第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和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规定,我局采取了相应措施:
(一)加大投入,完善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设施建设;
(二)推行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等生态葬;
(三)会同公安、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棺木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切断棺木来源,从根源上杜决二次装棺土葬;
(四)加大宣传力度,每年组织殡葬宣传车下到各村镇进行宣传。
青神县民政局
2018年7月2号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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