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容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实施独生子女贫困户关怀的建议》(第29号建议)已由相关部门转我局收悉。非常感谢你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将你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当关心独生子女贫困户家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你所提出的建议是合理建议。
二、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家庭的生活问题,民政救助渠道及标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今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为33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为520元/月。文件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文件指出:家庭经济状况中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申请程序和办法按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二)若独生子女贫困户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出现临时生活困难,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具体申请办法按《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定的通知》(眉市民发﹝2019﹞2号)文件执行。
三、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家庭卫生健康部门扶持政策。
(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享受对象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⑴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⑵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⑶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⑷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2.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80元。
(二)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享受对象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
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⑶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
2.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7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青神县民政局
2019年6月11日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对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号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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