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王某、陈某等人,蔡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因放贷无法收回,导致受害群众受损巨大。该案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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