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机构编制报告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报告主体责任,确保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三)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情况;
(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情况;
(五)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情况;
(六)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七)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三)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
(四)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
(五)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
(六)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项报告,按照专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着力减轻各地区各部门负担,可以与机构编制实名管理、统计、规范性文件备案等相关工作在报送时点,内容上统筹安排。机构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机构编制报告的管理,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有关制度,依托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机构编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发现报告有漏报事项的,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要求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第八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机构编制报告内容。
第九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统筹做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虚报瞒报、逾期不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编委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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