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7〕49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金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57672610620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65xxxx3132
13.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仲良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2/2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四川省金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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