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质监眉青罚字[2017]207号
2.处罚名称:对游剑辉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3.处罚类别1:责令停止使用。
4.处罚类别2:罚款。
5.处罚事由: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相对人名称:游剑辉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511425600015388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13.法定代表人姓名:游剑辉
14.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2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1/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对王建伦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下一条:对许冰梅使用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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