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华信砂石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4〕13号

  
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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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神县华信砂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339Y08R

经营者:周某,身份证号码:51111119********3X

地址:青神县南城镇大兴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决定对你厂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内砂石堆场未有效覆盖,厂房及堆场周边未开启喷淋。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厂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600.00元(大写:贰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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