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眉山市润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DK39Y49Q
法定代表人:左某明 身份证号码:51070219********18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创业路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成都锦鑫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对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抽测过程中,发现厂内两台登记使用叉车排放尾气中烟度值超过限值。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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