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第527号
2.处罚名称:赵志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
5.处罚类别3:
6.处罚事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7.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8.行政相对人名称:赵志华
9.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25600093854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3.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 ******1819
14.法定代表人姓名:赵志华
15.处罚结果:警告。
16.处罚决定日期:2020/12/16。
17.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地方编码:511425。
19.当前状态:正常。
20.备注: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朱莎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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