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 行处字 〔2020〕912号。
2.处罚名称:许华凌(青神致青春饭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3.处罚类别1:没收。
4.处罚类别2:罚款。
5.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华凌。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96HYG28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19******0635
13.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华凌。
14.处罚结果:罚款。
15.处罚决定日期:2020/12/16。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群霞(青神县晶晶有味小吃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熊霞(青神吃不腻冻粑店)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食品添加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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