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第522号
2.处罚名称:帅永勤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没收物品。
5.处罚类别3:罚款。
6.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7.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8.行政相对人名称:帅永勤
9.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5MA642GJT4H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3.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 ******1817
14.法定代表人姓名:帅永勤
15.处罚结果:罚款。
16.处罚决定日期:2020/12/17。
17.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地方编码:511425。
19.当前状态:正常。
20.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孙子兵未按规定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帅永刚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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