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余芬驾驶川ZD07879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日期:2020年11月06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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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眉青交罚决〔2020〕134号

2.处罚名称: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余芬驾驶川ZD07879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涉嫌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6.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8.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9.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13.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振昕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20/11/5

16.处罚机关: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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