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19〕331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小作坊经营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物品
5.处罚事由: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
6.处罚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颜食坊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5MA695AX78H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1198xxxx4641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颜海鹰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800元;对扣押的39袋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予以没收。
15.处罚决定日期:2019/4/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中龙泉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颜食坊经营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食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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