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19〕335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类别3:没收违法物品
6.处罚事由: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
7.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8.行政相对人名称:眉山市唯王食品厂
9.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L106902396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3.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69xxxx3816
14.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志全
15.处罚结果: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水果酱132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16.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17.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地方编码:511425
19.当前状态:正常
20.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刘万军驾驶川ZC1199号车违法抛洒滴漏运输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眉山市唯王食品厂生产营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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