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7〕20号
2.处罚名称:对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蚂蚁酒”
6.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无标或者不按
标准组织生产的”。
7.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青神县鑫隆酒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725515327M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5111**********0012
13.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平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0/25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新世联华超市青神加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青神县鑫隆酒厂不按标准组织生产“蚂蚁酒”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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