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当罚〔2017〕27号。
2.处罚名称:曾勇奎(青神县勇奎灌汤包子店)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无。
5.处罚事由: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7.行政相对人名称:曾勇奎(青神县勇奎灌汤包子店)。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2419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警告。
15.处罚决定日期:2017/10/17。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王飞(青神县感微餐饮店)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曾勇奎(青神县勇奎灌汤包子店)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