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19〕373号
2.处罚名称: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李秀花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李秀花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6122
13.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秀花
14.处罚结果:警告
15.处罚决定日期:2019/9/3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彭春景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威羽副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