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19〕372号
2.处罚名称: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人民币500元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青神县百花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百花副食店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8GFXH20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20646
13.法定代表人姓名:余梅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9/5/2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百花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许腾威驾驶川ZLV883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