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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日期:2015年06月11日  来源:县社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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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一、工伤、生育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费,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企业、事业单位基准费率为0.7%;二类企业基准费率为1.6%;三类企业基准费率为2%;建筑企业基准费率为2%。

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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