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第602号
2.处罚名称: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处罚类别:警告
4.处罚事由: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批准文号:Z20030095,批号:1903084)
5.处罚级别:警告
6.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青神县川主庙街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 51511425MA636HPQ19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0121****0619
9.法定代表人名称:彭传江
10.处罚结果:警告
11.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月16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6.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广源大药房瑞峰加盟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圣丹大药房罗湾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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