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19〕334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小作坊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6.处罚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食品小作坊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的;(三)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糯米酒厂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3X4J028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69xxxx2717
13.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云章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9/5/8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眉山市唯王食品厂生产营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青神县中龙泉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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