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行罚〔2018〕4号。
2.处罚名称:周敏康(青神县敏康西坡饼经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无。
5.处罚事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周敏康。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2219******058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敏康
14.处罚结果:罚款。
15.处罚决定日期:2018/4/23。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圣丹大药房十七加盟店销售劣药“复方锌铁钙口服溶液”(生产企业: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x18支)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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