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食药监药罚[2017]24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山银花”(批号:161101)案
3.处罚级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山银花”(批号:161101)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1511425MA62J5U75E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1122****2047
9.法定代表人名称:郑艳
10.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处罚决定日期:2017年10月11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15.备注:/
上一条:对青神县东成医院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行为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食药监局关于青神县旭康大药房二门店销售劣药“吴茱萸”(批号:161102)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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