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眉青交罚〔2018〕015号
2.处罚名称:对潘夕华驾驶川ZBR811轿车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相对人名称:潘夕华
8.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1121********2836
13.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8/3/12
16.处罚机关:青神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对颜罗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川L63292货车(加装栏板)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喻龙驾驶川ZKE795轿车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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