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眉青交罚决〔2020〕134号
2.处罚名称: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余芬驾驶川ZD07879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涉嫌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6.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8.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9.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13.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振昕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20/11/5
16.处罚机关: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上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康志祥驾驶川ZOU877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冯安云驾驶川Z61806号车违法抛洒滴漏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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