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眉青交罚〔2020〕082号
2.处罚名称:对刘建明驾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川ZCD928号车经营服务起讫点均不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涉嫌经营服务起讫点不在经营许可范围内
6.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4项的规定
7.行政相对人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8.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9.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0106*******0715
13.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振昕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20/8/10
16.处罚机关: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上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川乐中货0116船舶停泊,没有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的处罚
下一条: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周建忆驾驶川L88916号车在行驶中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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