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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4〕4号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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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青神县宏昌泡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MA62J5ET32

法定代表人:刘某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019********10

地址:四川省青神县西龙镇桂坪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决定对你厂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泡菜厂营业执照、眉山市青神生态监测站监测报告【青环监水字(2024)第44号】、《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6800.00元(大写:贰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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