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眉府发〔2017〕1号)和《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神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县审计局、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不得参加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有关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征地拆迁费等的审核。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教体、农牧、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第八条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审计:
(一)县审计局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或关注度高的项目审计监督。
(二)单位内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县审计局对单位内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县审计局的项目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审计局可聘请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也可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或在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采购10至15家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县审计局依据采购结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县审计局、单位内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时,应在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在备选库中选取社会中介机构统一由县审计局负责,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社会中介机构业绩及专业特长,采取指定、按序、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选取。
县审计局负责对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综合考核,单位内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反馈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实现考核成果共享。
纳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淘汰制,每3年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按入库总数的30%进行淘汰,淘汰后按原方式及时增补齐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
第十四条县审计局购买社会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内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审计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应按《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办理,未按程序报批的,审计机构在进行项目决(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九)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3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提请县审计局、组织单位内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审计方式,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一般应当在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单位内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于10日内书面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法律规定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构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未经审计或纳入县审计局复审计划尚未复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县审计局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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