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调整充实以分管县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审议农村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交易目录和交易规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监督各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提出农村产权监管重大措施,协调解决农村产权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完善农村产权交易运行机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农监委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承担县农监委日常工作,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二)各乡镇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农监委”)。主要职责为:核准属于本级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与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共同商定交易方式;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协调和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村“两委”对交易项目履约监管,配合纪检监察、主管部门查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构建三个平台
(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县农牧局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与服务。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农户委托开展土地预流转,为农户、业主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等工作。具体负责: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指导村民开展土地委托流转,由村或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土地委托流转合同;做好产业规划,筛选引进业主,对业主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服务,确保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农民承包权不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变,种植养殖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布局;协调用工、用电、用地、用水等,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和风险处置。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在全县构建“1+10”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体系。成立青神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依托农业服务中心履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和土地流转职能,村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现场管理制度;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交易组织、现场管理和交易现场服务职责。
(三)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平台。从金融机构、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也可邀请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参加,2018年6月底前组建县土地流转价值评估专家库,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提供参考依据。
三、切实规范流转程序
(一)推行土地预流转。村级流转信息员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引导有流转意愿的农户与村民小组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开展土地预流转。农户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对“插花”土地,鼓励采取互换等方式加以解决。
(二)推行土地集中整理。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布局,配合县整合涉农资金、项目,集中连片整理,完善灌溉沟渠、生产道路等预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三)推行产权公开交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经过集中整理的预流转土地进行打捆包装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发布流转面积、价格、期限、地理位置、适宜产业等流转信息。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四)推行资格审查前置。县农牧局牵头对经营业主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业主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农牧局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县农牧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严格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业主可按原合同条款相关约定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一次性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当做好备案、审核工作,逐级汇总上报。
(六)严格用途管制。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严格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要坚决查处借土地流转之名或通过“以租代征”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厉制止并坚决予以拆除。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监管工作,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经县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妥善防范流转风险
(一)建立风险保障金。按照经营业主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风险保证金按第一年租金进行缴纳,可一次交,也可分三年交(每年1/3),县财政根据业主缴纳金额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组成流转风险保障金,统一管理,防范流转风险。当经营业主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户土地租金时,可统筹动用风险保障金先予支付农户土地租金,再按责任主体予以追索。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业主的风险保证金,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财政预算的风险资金结存滚动使用。
(二)拓宽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保险措施,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选择运行规范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建立保费由经营业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土地流转风险分担机制。
(三)提倡实物计价。引导流转当事人,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土地流转金以黄谷、玉米、小麦等实物计价,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实行先交租金后用地,通过流转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也可以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确保农民按时足额获得土地流转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落实。建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法院、县委农工办、县委编办、县三产办、县金融国资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商质监局、县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主要承担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乡镇财政所要落实专人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流转等工作,要配齐配强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土地流转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政策扶持。整合土地整理、小农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向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区域倾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规模经营的业主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县财政予以贷款贴息。县政府建立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土地流转经营业主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拓展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范围和功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机耕机种机收、病虫统防统治、工厂化育秧育苗、动物疫病防治等社会化服务。
(三)加强纠纷调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按照“三三”调解制的原则,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纠纷不出村、不出乡。健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仲裁员,保障仲裁条件,切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工作。畅通司法保障,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提起诉讼的,县人民法院要依法立案,及时审理,做到案结事了,逐步形成“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长效机制。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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