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及效果;
(二)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需要督查、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六)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及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签订的各项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及影响全局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九)配合县委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联合督查事项;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分解与下达。对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有关单位承办。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由督查室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
(二)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室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适时进行催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三)督查情况的反馈。承办督查事项的单位,严格按照督查事项要求,按时将办理结果上报督查室。县领导重要批示件和重要督查事项的反馈材料必须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督查室汇总拟写汇报材料呈送县政府相关领导,对县领导重要批示事项,采用《领导批示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县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报告。
(四)督查情况的通报。督查事项结束后,督查室及时做好汇总、反馈和归档工作。对较为简单的督查事项,按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向有关领导作汇报后,材料归档;对于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事项,以《督查通报》的形式,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通报;对建议提案办理和其他督查事项,采用《督查专报》的形式,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通报。
三、督查方式
(一)集中督查: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政府督查室。对年初或两会下达的《责任分解》中,县政府领导要求抽查的事项,每月督查一次,在月初应明确抽查内容。督查结束后,督查室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督查专报,根据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通报。对一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须在7日内反馈情况,对个别情况较为复杂或特殊的事项在15日内反馈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向督查室说明原因并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二)重点督查:列入县政府每月或季度工作计划,具体由督查室对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督查,并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三)专项督查:由牵头单位在年初提出督查方案,包括督查时间、方式、督查组人员名单等,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督查室备案。督查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要根据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县政府领导审定,由督查室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紧急批示件特事特办,严格按规定时间反馈相关信息。
四、督查结果运用
(一)县政府督查工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二)重要督促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并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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